公告指適用的企業,是指跨境電子商務、市場採購貿易、海外倉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等外貿「新業態」經營者、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
公告指,與支付機構合作的境內銀行,應具備3年以上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經驗,滿足備付金銀行相關要求,具備審核支付機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真實性、合法性的能力,具備適應支付機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特點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系統處理能力。
《通知》自2022年7月21日起實施,人民銀行表示,將穩步推進《通知》實施,為外貿「新業態」企業提供良好的配套金融服務,發揮跨境人民幣業務服務實體經濟、推動外貿新業態高質量發展的積極作用,支持和引導外貿新業態新模式健康持續創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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