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多部法律草案

黃河保護法草案進入二審

增加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內容

本報記者 王比學

6月2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飛作的關於黃河保護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此前,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該法律草案進行了初審。

為強化地方主體責任,加強地方工作的統籌協調,明確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二審稿規定:黃河流域省、自治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省級協調機制,組織、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明確生態保護與修復的總體要求,強化有關具體措施。二審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黃河流域生態狀況評估、土地荒漠化和沙化調查監測、水土流失調查監測制度。二是完善生態保護與修復的總體要求,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體化保護與修復。三是要求在河套平原區、內蒙古高原湖泊萎縮退化區、黃土高原土地沙化區、汾渭平原區等重點區域實施生態修復工程。四是規定確定生態流量和生態水位的管控指標應當進行科學論證,綜合考慮水資源條件、氣候狀況、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生產生活用水狀況等因素。五是規定在禁漁期內禁止在黃河流域重點水域從事天然漁業資源生產性捕撈。六是規定黃河流域旅遊活動應當避免破壞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

為強化聯防聯控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二審稿增加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內容。規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河流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組織開展固體廢物非法轉移和傾倒的聯防聯控。

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發揮科技創新對高質量發展的支撐作用,強化區域發展戰略協同推進,推進清潔能源建設,完善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措施。二審稿作以下修改:一是要求加強協同創新,推動關鍵性技術研究,提昇科技創新支撐能力。二是明確協同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與其他相關戰略的實施。三是要求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發展清潔能源。四是規定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鄉居民對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資源禀賦的認識和教育,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導居民形成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有些常委委員、代表和地方建議進一步完善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措施,增加紅色文化方面的內容。二審稿修改如下:一是在總則中增加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的內容,要求研究黃河文化發展脈絡,闡發黃河文化精神內涵和時代價值。二是規定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提供優質公共文化服務,豐富城鄉居民精神文化生活。三是增加推動黃河文化體系建設的內容。四是規定國家加強黃河流域具有革命紀念意義的文物和遺跡保護,建設革命傳統教育、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傳承弘揚以延安精神、《黃河大合唱》等為典型代表的黃河紅色文化。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建議進一步完善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基金的用途,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強化司法保障建設,完善保障與監督措施。二審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基金的用途中增加“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二是要求國家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明確採用資金補償、產業扶持等多種形式開展橫向生態保護補償。三是明確組織開展黃河流域司法協作,推進行政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協同配合。四是規定約談和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佈。

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修正草案進入二審

完善工作報告的審議和處理程序

本報記者 王比學

6月2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作的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此前,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該法律草案進行了初審。

根據憲法和2021年修改的全國人大組織法規定,二審稿增加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舉行會議、開展工作。”

修正草案規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提交常務委員會。”有的常委委員提出,這一時限對於臨時召集的常委會會議可能難以做到,建議增加規定:“臨時召集的常務委員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同時,為保證常委會充分了解議案的有關情況,建議增加規定:“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應當同時提出議案文本和說明。”二審稿採納了上述意見。

修正草案對常委會審議法律案等的程序作了規定。有的部門建議根據多年來實際做法,對擬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律案由常委會先行審議作出規定。二審稿增加一款規定:“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作出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決定。”

修正草案規定:“提請批准決算和預算調整方案的議案”,交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審查。有的部門建議,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增加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調整方案進行審查的規定。二審稿將上述規定修改為:“提請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預算的調整方案和決算的議案”,交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審查。同時,增加一款規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的調整方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審查的四十五日前,交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修正草案對常委會聽取有關報告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增加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國務院關於金融工作有關情況的報告。二審稿採納了上述意見。

修正草案對工作報告的審議和處理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常委會會議聽取工作報告後,委員長會議可以根據工作報告的有關內容提出議案,建議增加有關規定。二審稿增加一款規定:“委員長會議可以根據工作報告中的建議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提出有關法律問題或者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議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必要時由常務委員會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有的意見提出,為了充分發揮專門委員會作用,豐富專題詢問實踐,建議對專門委員會開展專題詢問作出規定。關於專題詢問,修改後的全國人大組織法對專門委員會工作的規定中包括“承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有關具體工作”。根據這一規定,二審稿增加一條規定:“根據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或者受委員長會議委託,專門委員會可以就有關問題開展調研詢問。”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並考慮做好與全國人大組織法、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立法法、監督法相關規定表述的銜接,還對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進入二審

加大對電信網絡詐騙人員的懲處力度

本報記者 亓玉昆

6月2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作的關於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此前,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進行了初審。

為統籌好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與保護公民、組織合法權益之間的關係,草案增加規定,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應當依法進行,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並規定相應法律責任。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建議提高法律責任部分的罰款幅度,加大對電信網絡詐騙人員的懲處力度。據此,草案進行了修改補充,增加對電信網絡詐騙分子使用電話卡、金融賬戶、互聯網賬號等的限制措施,並增加限制措施情形;根據打擊治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的實踐需要,增加規定對有關涉電信網絡詐騙人員可以採取限制出境措施;對有關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罰款幅度作了調整。

防範利用金融系統非法轉移資金是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的重要環節,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建議進一步拓展涉電信網絡詐騙“資金鍊”治理。經過研究,草案作了以下修改:將涉詐監測治理對象由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擴展到數字人民幣錢包、收款條碼等支付工具和支付服務;增加規定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為用戶提供查詢名下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便捷渠道;為保障監測識別異常賬戶、可疑交易的有效性,明確金融機構可依法收集必要的交易和設備位置信息;規定支付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完整、準確傳輸有關交易信息,防範電信網絡詐騙分子藉此洗錢。

從實踐看,開展有效宣傳防範是反電信網絡詐騙的重要經驗。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建議加強完善這方面的規定。據此,草案作了以下修改:一是規定增強公民防範意識和防範能力。二是增加金融機構、電信企業、互聯網企業和新聞媒體單位開展反電信網絡詐騙宣傳的相關義務。三是擴大預警勸阻的責任主體,增加其他有關部門和金融、電信、互聯網企業的預警勸阻措施。

草案對電信業務經營者、金融機構和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一定情形下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企業提出,電信網絡詐騙分子是主要侵權責任人,對相關行業企業設定民事責任應當慎重,同時要考慮對優化服務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二審稿修改為與民法典的銜接性規定,不設定新的民事責任制度。

反壟斷法修正草案進入二審

健全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

本報記者 亓玉昆

6月2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可明作的關於反壟斷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此前,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反壟斷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初審。

如果經營者的市場份額低於法律規定標準和規定條件的,法律不予禁止,這就是壟斷協議的安全港規則。有的地方、部門、單位和專家學者建議對引入安全港規則再作斟酌;有的建議明確,對於嚴重限制競爭的橫向壟斷協議,不適用安全港規則。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安全港規則限定適用於縱向壟斷協議,明確:對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壟斷協議,“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於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標準,並符合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不予禁止”。

有的部門、單位和專家學者建議對未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序進一步予以完善。據此,草案作了以下修改:經營者集中未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經營者未依照規定進行申報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有的地方、單位和社會公眾提出,反壟斷執法機構對經營者等“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約談整改,實質上應屬於行政措施而不是行政處罰,對象應是“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草案對相關表述作了修改:經營者、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提出改進措施。

壟斷案件的處理,政策性較強,對經濟生活影響較大,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建議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對法律明示以外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等進行認定,也有的意見建議慎重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研究後認為,人民法院審理壟斷案件,在作出判決時需要對是否構成壟斷行為依法作出判斷,這其中包括對法律明示以外的壟斷行為作出最終判斷。據此,草案將相關規定修改為“加強反壟斷執法司法”,並增加“依法公正高效審理壟斷案件,健全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的規定。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進入二審

明確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

本報記者 魏哲哲

6月2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寧作的關於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此次審議為二次審議。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全國人大代表、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壓實有關主體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二審稿作以下修改:一是規定國家支持農產品產地冷鏈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健全有關冷鏈物流標準、服務規範和監管保障機制,相關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保證冷鏈物流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二是恢復現行法中農產品批發市場、農產品銷售企業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的規定,並與部門監管職責相銜接;三是對通過網絡平台銷售農產品的農產品經營者和平台經營者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作出銜接性規定。

修訂草案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開具承諾合格證;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收取並保存承諾合格證。有些常委委員和部門、社會公眾提出,總結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試點經驗,應區分情況,增加相關責任主體,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生豬、生鮮乳應實行更嚴的監管措施。二審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食品生產者和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規定收取並保存承諾達標合格證,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收購的農產品分裝後銷售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二是考慮到行政法規對生豬的質量安全實行更嚴格的檢驗檢疫管理,對特定畜禽產品的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材料作出相應銜接性規定;三是增加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承諾達標合格證的規定;四是增加規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承諾達標合格證有關工作的指導服務和日常監督檢查,並完善有關法律責任。

同時,修訂草案明確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並授權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追溯目錄、承諾合格證管理辦法。本法主要調整適用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修訂草案擬不具體區分食用農產品、非食用農產品而實行不同的監管措施,可在授權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中作出進一步規定。

有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總結實踐經驗和做法,需要明確加強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協調配合。二審稿增加規定: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加強收購、儲存、運輸過程中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協調配合和執法銜接。

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

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

本報記者 魏哲哲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要求“切實解決執行難,制定強制執行法”、“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就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作說明。

草案分為4編17章,共207條,各編依次為總則、實現金錢債權的終局執行、實現非金錢債權的終局執行、保全執行,以及附則。第一編主要規定執行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執行機構和人員、執行依據、執行當事人、執行程序、執行救濟、執行監督等一般性規定,第二編主要規定執行財產的範圍,對不動產、動產、債權、股權等財產的執行,清償和分配等,第三編主要規定對物的交付和行為的執行,第四編規定了保全執行,附則規定了與民事訴訟法的關係,行政、刑事生效法律文書涉財產執行準用本法以及生效日期。

為進一步解決實踐中因執行送達多、被執行人難找等帶來的執行送達不便、送達程序拖沓等問題,草案規定了送達地址確認書製度;為進一步解決消極執行、亂執行等執行權失範問題,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就人民法院未實施應當實施的執行行為提出申請的製度和自行糾正制度;為進一步發揮當事人在財產調查方面的積極作用,規定了律師調查令制度。

關於對不動產的執行,草案規定了不動產查封的方法、效力等,為貫徹落實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強調了對明顯超標的額查封的禁止;草案規定了不動產的現場調查、確定參考價、拍賣、變賣、抵債等變價程序,為實現財產價值最大化,充分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規定變價以網絡司法拍賣為原則,必要時可以二次啟動變價程序。

關於對動產的執行,草案主要規定了動產的查封方法及其效力、查封物的保管等有別於不動產查封變價程序的內容,為進一步提升動產處置特別是低價值動產處置的效率和效果,規定了禁止無益查封制度、對價值較低動產無底價拍賣和一拍終局等。

關於對債券等其他財產權的執行,為進一步完善債權執行法律制度,提升債權執行效果,規定了對非金錢債權的執行方法、債權的拍賣變賣和債權收取訴訟;為解決實踐突出問題,打擊規避執行行為,規定對查封股權的表決權進行必要限制。

關於對共有財產的執行,草案主要規定了對按份共有財產和共同共有財產的執行方法等,為平衡保護申請執行人和共同共有人的合法權益,規定對共同共有財產應當劣後執行。

關於行為請求權的執行,草案主要規定了可替代行為、不可替代行為、不作為等的執行方法。其中,為解決實踐爭議問題,規定對交出未成年子女的執行、探望權的執行;為進一步加大對拒不執行行為的製裁力度、提升執行效果,建立按日罰款制度,對被執行人拒不交付特定標的物的,可以對其按日予以罰款,但是累計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建立特殊拘留制度,針對被執行人持續拒不履行不可替代行為的情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是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 人民日報》( 2022年06月22日07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