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委員會在2015年以涉及聯合價格壟斷行為為由,對5間企業處以1.16億歐元(約9.47億港元)罰款,其中向東芝和三星電子合資的東芝三星儲存科技(Toshiba Samsung Storage Technology)處以4130萬歐元(約3.37億港元)的最高罰款;日立-LG數據儲存(Hitachi-LG Data Storage)被罰款3700萬歐元(約3.02億港元)。其他被罰款的公司,包括索尼、NEC與索尼的合資企業索尼光領(Sony Optiarc)以及廣達光明(Quanta Storage);飛利浦因向歐盟反壟斷執法機構發出警告,從而避免罰款。
歐盟委員會表示,此案涉及戴爾(Dell)和惠普(HP)手提電腦和桌面電腦使用的光碟機。2019年歐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同意歐盟委員會對這起反壟斷案裁決,並駁回這些企業上訴。
索尼、索尼光領、東芝三星儲存科技及廣達光明等企業,隨後向歐盟最高法院(EU Court of Justice)提出上訴,惟歐盟法院仍支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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