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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諮詢文件,證監建議增加一個新的金融服務提供者,並建議更改若干實體的名稱,使其與同時出現在金管局或證監會的紀錄冊內的實體名稱保持一致。
金融服務提供者名單內載列的實體須符合以下兩項準則,包括屬於出現在金融穩定理事會刊發的全球具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或曾向場外衍生工具監事組織承諾會與中央對手方、基礎建設提供者及全球監事合作,藉以對全球場外衍生工具市場作出結構性方面的改善的交易商集團名單上的集團;以及是在美國、歐洲、日本及香港為掉期息率提供結算服務的最大規模中央對手方的結算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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